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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260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29 日

法官葉晨暘

聲請人
劉玲玉(即吳敏生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3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摘要如下: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下稱系爭股票),經本院裁定准以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2年5月4日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語。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725 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系爭股票經本院於112年4月25日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28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自上揭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5個月內」為權利申報期間,該裁定復於112年5月4日已公告於法院網站等節,均經本院調閱司催卷查核屬實,是申報權利期間既於112年10月4日屆滿,迄今仍無人提出系爭股票或申報權利,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個月內就系爭股票聲請為除權判決,符合法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葉晨暘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良美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股數 001 華園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79NX000000-0 股票 200 002 華園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80NX000000-0 股票 110 003 華園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81NX000000-0 股票 62 004 華園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81NX000000-0 股票 74 005 華園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82NX000000-0 股票 155 006 華園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84NX000000-0 股票 96 007 華園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85NX000000-0 股票 243 008 華園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00000-0 股票 235 009 華園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87NX0000000-0 股票 235 010 華園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88NX0000000-0 股票 202 011 華園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89NX0000000-0 股票 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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