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2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03 日
- 法官黃姿育
- 法定代理人林照國
- 原告興乘升降設備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267號 聲 請 人 興乘升降設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照國 訴訟代理人 盧玉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3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5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2年9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支票。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姿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 日書記官 陳亭妤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受款人 付款人 帳號 票面金額(新臺幣) 發票日 支票號碼 001 大運統聯合建設有限公司 蔡佳洋 興乘升降設備股份有限公司 陽信商業銀行五甲分行 00000000000 587,160元 112年5月10日 AG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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