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0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286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06 日

法官鄭峻明

聲請人
眾煜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瑞鴻
訴訟代理人
吳美聯

上列當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下同)112 年11 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公司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遺失,經聲請掛失止付、公示催告,並聲請公告於法院網站,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宣告上開支票無效。

二、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如附表所示支票確經聲請人聲請付款銀行掛失止付,且聲請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03號公示催告及公告於法院網站,業經調卷審核屬實,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2 年11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是所請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1 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鄭峻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洪光耀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275號        發票人 受款人 付款人 帳號 票面金額(新臺幣) 發票日 (民國) 支票號碼 閎駿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洪美鳳 眾煜鋼鐵有限公司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小港分行 00000000000 417,119元 111年12月6日 AK0000000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