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20 日
- 當事人黃五如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34號 聲 請 人 黃五如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275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已在民國111年8月18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725條第1項、民 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之 股票,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275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5個月內。聲請人並於上開裁定所定之期限內,即於111年8 月16日聲請網路公告,並經本院於111年8月18日將之公告於網站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本院網站公告頁面1紙為證,並 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核對屬實,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2年1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則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韓靜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0 日書記官 陳雅雯 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34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01 高興昌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79-ND-000000-0 股票 1 1000 0002 高興昌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79-NX-000000-0 股票 1 85 0003 高興昌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79-NX-000000-0 股票 1 216 0004 高興昌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80-NX-000000-0 股票 1 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