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86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51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24 日

法官王耀霆

聲請人
捷勝生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讚生
訴訟代理人
王月利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經聲請申報權利之公示催告(本院111年度司催字第345號
    )並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
    利及提出支票,爰聲請宣告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345號裁
    定准為公示催告,並定申報權利之期間為公告於法院網站之
    日即民國111年10月31日起4個月內,現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
    ,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支票等事實,經本院核閱上開卷宗屬
    實,則聲請人聲請宣告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自屬有據,應
    予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等
    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王耀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莉庭
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51號         編號 發票人 受款人 付款人    帳號 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票日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徐鈺 捷勝生技有限公司 安泰商業銀行鳳山分行 000-000000000-00 60,000元 111年5月30日 CB0000000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