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再易字第17號
- 再審原告
- 菘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正炫
- 訴訟代理人
- 王立中律師
- 再審被告
- 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高屏分局(原名:經濟部加
- 再審被告
- 工出口區管理處高雄分處)
- 法定代理人
- 游淑惠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0月28日本院113年度簡上字第175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核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0萬4,655元,應徵再審裁判費4,965元,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再審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