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小字第16號
- 原告
- 王士瑋
- 被告
- 聯興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英正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 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5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前開裁定已於同年2月16日寄存於原告住所地之長明街派出所,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於同年2月26日發生送達效力,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依上開說明,原告之訴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勞動法庭法 官 鍾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