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35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勞小字第38號

給付工資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29 日

法官鍾淑慧

原 告
郭品辰 住○○市○○區○○街000巷00號0樓 之0
被 告
林奕成即小林企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8,000‬元,及自民國113年6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原告於民國108年10月8日起至111年8月31日止受僱於被告,擔任外場工作,約定每月工資為新臺幣(下同)3萬元,被告於原告任職期間,共計積欠薪資123,000元,僅清償35,000元,尚欠88,000元未給付,爰請求被告給付88,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兩造LINE對話紀錄、高雄市政府勞工局歇業認定函、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等件影本存卷為證,核屬相符,自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工資88,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3年6月28日(本院卷第37頁)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法院就勞工之給付請求,為雇主敗訴之判決,依勞動事件法第44條第1項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又本件係小額訴訟程序,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第1項規定,法院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時,併確定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應由敗訴之被告負擔,並依同法第91條第3項規定,諭知被告應於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1條第3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鍾淑慧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蔡蓓雅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勞小…」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