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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141號

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11 日

法官葉晨暘

原告
彭采維
訴訟代理人
黃建雄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華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從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10,000元(請求項目內容詳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98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葉晨暘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許雅惠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原告請求項目 原告請求金額(新臺幣/元) 1 減少勞動能力損害 100,000 2 失能補償 10,000 3 精神慰撫金 1,000,000 合計  1,1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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