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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勞補字第1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07 日
  • 法官
    鍾淑慧

  • 原告
    徐馥聖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147號 原 告 徐馥聖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創富國際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資遣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之訴,暫免徵收2/3 ,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資遣費新臺 幣(下同)161萬2,5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7,038元,依上開規定暫免徵收2/3即11,359元,故本件應暫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67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7 日勞動法庭法 官 鍾淑慧 本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7 日書記官 蔡蓓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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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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