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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160號

撤銷定暫時狀態之處分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23 日

法官呂佩珊

聲請人
茂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彥良

聲請人與相對人柯家偉間請求撤銷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事件,聲請

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

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

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

額合併計算之;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或撤銷定暫時狀態處分裁定

,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 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2項、第77條之2 第1 項前段、第77條之19第5項分別定有

明文。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撤銷定暫時狀態假處分及返還薪資、提

繳勞工退休金、勞、健保費、他案裁判費等合計新臺幣(下同)1

91,14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100元(計算式:財產權

部分2,100元+撤銷定暫時狀態假處分3,000元=5,100元),爰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

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呂佩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書 記 官 解景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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