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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2號

給付獎金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17 日

法官黃宣撫

原告
林郁如
被告
北大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怡雯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獎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依照「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經過調查本件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金額為出貨獎金新臺幣(下同)154,433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依前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即1,107元,本件原告應補繳裁判費553元(1,660元-1,107元=553元)。因此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超過期限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黃宣撫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紫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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