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243號
- 原 告
- 周信安
- 被 告
- 基乙實業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
- 人 陳文濱
- 被 告
- 台灣國際造船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
- 人 鄭文隆
- 被 告
- 合泰工程行
- 兼法定代理
- 人 蘇怡濱
- 被 告
- 吳昆穎
- 原告與被告基乙實業有限公司、陳文濱、台灣國際造船股份有限
- 公司、鄭文隆、合泰工程行、蘇怡賓及吳昆穎等人間請求給付職
- 業災害補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
- 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
- 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
- 計算之,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 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係請求被告基
- 乙實業有限公司與被告台灣國際造船股份有限公司應連帶給付原
- 告新台幣(下同)1,631,980元,乃醫療費用472,630元與薪資補
- 償1,159,350元之加總,核與其訴之聲明第2項:被告等7人應連
- 帶給付原告15,491,799元(即醫療費用472,630元、看護費7,977
- ,200元、勞動能力減損1,114,619元、義肢費用2,768,000元、薪
- 資補償1,159,350元及精神慰撫金2,000,000元之加總)中之醫療
- 費用472,630元及薪資補償1,159,350元此二項目及金額均相同,
- 爰不重複計算,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為15,491,799元,原應徵
- 第一審裁判費148,400元,惟其中原告請求薪資補償1,159,350元
- 之部分,依前揭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即8,323元,是
- 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0,077元(計算式:148,400元-8,323元
- =140,077元)。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13年度救字
- 第89號受理中,如其聲請經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 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