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勞補字第2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2 月 12 日
- 法官葉晨暘
- 當事人張雅玲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281號 原 告 張雅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伍星銘品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訴之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8,565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本院卷第7頁)。原告上開聲明請求短少之工資38,565元部分,屬於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因給付工資涉訟事件,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惟得暫 免徵收裁判費2/3即66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原告仍應暫先繳交第一審裁判費333元【計算式:1,000-666=333】。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向本院繳納333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葉晨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書記官 許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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