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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31號

給付工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2 月 05 日

法官鍾淑慧

原告
王士瑋

上列原告與被告聯興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之訴,暫免徵收2/3 ,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27,819元(含特休未休工資13,488元、加班費8,430元、病假工資5,901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依上開規定暫免徵收2/3即667元,故本件應暫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勞動法庭法 官 鍾淑慧

本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蔡蓓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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