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4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72號

給付加班費差額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28 日

法官鄭峻明

原告
鄭元翔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山立通運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加班費差額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而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之訴,暫免徵收2/3,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加班費差額新台幣(下同)163萬7,79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236元,暫免徵收裁判費2/3即1萬1,491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故應徵之第一審裁判費為5,745元(計算式:17,236-11,491=5,745),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鄭峻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洪光耀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勞補…」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