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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189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18 日

法官鍾淑慧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台灣國際造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正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洪陸義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80萬元(本院卷第31至32頁),經本院判決被上訴人全部勝訴,上訴人對原判決全部不服提起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6,49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勞動法庭法 官 鍾淑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蔡蓓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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