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189號
- 上 訴 人
- 即 被 告 台灣國際造船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正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洪陸義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80萬元(本院卷第31至32頁),經本院判決被上訴人全部勝訴,上訴人對原判決全部不服提起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6,49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勞動法庭法 官 鍾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