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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4828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16 日

債權人
陳家豪即金成鴻工程行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紅豆大廈管理委員會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或居所;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第116條第1項第2款、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請求對債務人紅豆大廈管理委員會發支付命令,債權人於民國113年8月20日具狀陳報債務人紅豆大廈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辭職書,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1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正提出債務人之現任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住所或居所,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該裁定業於113年8月26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揆諸前開說明,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首揭規定及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註: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6  日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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