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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20398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0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0398號

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理人
楊博翔
債務人
泰圻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宗耀
債務人
陳嘉懋

陳佩媛

陳為成(原名:常為成)

一、(一)債務人泰圻貿易有限公司、陳嘉懋、陳佩媛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仟零壹拾捌萬壹仟捌佰肆拾元,及如附表編號一至八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二)債務人泰圻貿易有限公司、陳嘉懋、陳佩媛、陳為成(原名:常為成)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佰肆拾玖萬捌仟貳佰伍拾捌元,及如附表編號九至十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 (新台幣) 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利率 (年息) 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一 240,000元 113年6月18日 3.915% 自113年7月19日起 二 960,000元 113年6月28日 3.915% 自113年7月29日起 三 726,440元 113年8月23日 3.275% 自113年9月24日起 四 889,109元 113年7月27日 3.525% 自113年8月28日起 五 180,820元 113年7月16日 3.525% 自113年8月17日起 六 2,905,758元 113年8月23日 3.275% 自113年9月24日起 七 3,556,423元 113年7月27日 3.525% 自113年8月28日起 八 723,290元 113年7月16日 3.525% 自113年8月17日起 九 299,649元 113年2月20日 2.595% 自113年3月21日起 十 1,198,609元 113年2月20日 2.595% 自113年3月21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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