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2090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0909號
- 債權人
- 袁志業
- 債權人
- 方長意
- 債權人
- 廖偉傑
- 債權人
- 李崑富
- 債權人
- 城巿廣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袁志業
- 債務人
- 聯捷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大俊律師
一、債務人應分別向債權人給付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本金(新臺幣) 利 息 計 算 期間 年息 債權人 1 5,301,000元 民國87年4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 5% 袁志業 2 300,000元 民國87年4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 5% 廖偉傑 3 448,000元 民國87年4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 5% 方長意 4 448,000元 民國87年4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 5% 李崑富 5 3,360,000元 民國87年4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 5% 城巿廣播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