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223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2 月 02 日
- 法定代理人吳佳曉
- 原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林奕任、林彥佐、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肆仟伍佰陸拾柒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2316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林奕任 林彥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肆仟伍佰陸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債務人林奕任邀同債務人林彥佐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結欠本金計新臺幣154,567元整,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 表所載。(二)依借據約定,債務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林奕任未依約履行繳款,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林彥佐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釋明文件:放款借據等影本。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113年度司促字第022316號附表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54,567元 林奕任、林彥佐 自民國113年7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54,567元 林奕任、林彥佐 自民國113年8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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