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323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238號
- 債權人
-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施瑪莉
- 代理人
- 陳邦峰
- 債務人
- 噯嘎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添益
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柒拾參萬陸仟肆佰玖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 (新臺幣) 利 率 (年息) 利息起算日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年息) 1 19,440元 2.91% 112年8月25日起至113年1月16日止 暨自112年9月26日起至113年1月16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10計算 3.91% 113年1月17日至清償日止 113年1月17日起至113年3月25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10計算 113年3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20計算 2 369,440元 2.91% 112年8月25日起至113年1月16日止 暨自112年9月26日起至113年1月16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10計算 3.91% 113年1月17日至清償日止 113年1月17日起至113年3月25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10計算 113年3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20計算 3 347,613元 1.75% 112年7月25日起至113年1月16日止 暨自112年8月26日起至113年1月16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10計算 2.75% 113年1月17日至清償日止 113年1月17日起至113年2月25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10計算 113年2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20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