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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5408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2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5408號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務人
古政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伍仟柒佰肆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古政弘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3月15日止累計55,744元正未給付,其中49,269元為消費款;5,269元為循環利息;1,206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5408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9269元  古政弘  自民國113年03月16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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