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611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6117號
- 債權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利明献
- 代理人
- 陸政宏
- 債務人
- 李孝偉即適明眼鏡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捌拾伍萬壹仟陸佰捌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 (新台幣) 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利率 (年息) 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左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1 544,486元 112年11月7日 6.03% 自112年12月8日起 002 26,008元 113年1月7日 6.01% 自113年2月8日起 003 229,252元 112年11月7日 6.03% 自112年12月8日起 004 51,934元 113年1月7日 6.01% 自113年2月8日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