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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44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2 月 26 日

聲請人
僑恩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昭叡

上聲請人僑恩國際開發有限公司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公示催告聲請狀狀底未用印(公司大小章),請補正狀底用印到院。

二、公示催告聲請狀附表所載之付款人應為票據付款之金融機構,台端所載「僑恩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應為系爭票據發票人,請一併具狀更正。

三、付款銀行出具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台端檢附為影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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