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催字第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25 日
- 法定代理人黃璟諭
- 原告靖海綠金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81號 聲 請 人 靖海綠金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璟諭 上聲請人靖海綠金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整。(若已繳費,請郵寄綠色收據聯到院;未繳費者,可參考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利用規費繳款單繳費。) 二、付款銀行簽章出具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本裁定不得抗告。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催…」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