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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96號

執行更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10 日

聲請人即債 黃品嘉 住○○市○○區○○街00巷0號7樓之2

務人

代理人
陳建誌扶助律師
代理人
相對人即債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理人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法定代理人
相對人即債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上列當事人請求執行更生事件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8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正本附表中關於「華南商業銀行、00000000」之記載,應更正為「華南商業銀行、0000000」。

理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郭乃綾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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