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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17號

執行清算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02 日

聲請人即債 李金玉

務人

代理人
洪國欽扶助律師
代理人
管 理 人 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美如
法定代理人
相對人即債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法定代理人
相對人即債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法定代理人
相對人即債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法定代理人
相對人即債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法定代理人
相對人即債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法定代理人
相對人即債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法定代理人
相對人即債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法定代理人
相對人即債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權人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法定代理人
相對人即債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上列債務人執行清算事件核定報酬,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管理人臺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之報酬為新臺幣貳萬元。

理由

一、按監督人或管理人之報酬,由法院定之,有優先受清償之權,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3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執行清算事件,前經本院選任清算程序之管理人,辦理債務人名下不動產之變價事宜,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選任監督人管理人酬金計付參考標準表,斟酌本件管理人所從事職務之內容數量、職務之繁雜程度、債權總額等情,爰酌定其報酬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郭乃綾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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