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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17號

執行清算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25 日

聲請人即債 李金玉

務人

代理人
洪國欽扶助律師
代理人
管 理 人 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美如
法定代理人
相對人即債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法定代理人
相對人即債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法定代理人
相對人即債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法定代理人
相對人即債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法定代理人
相對人即債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法定代理人
相對人即債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法定代理人
相對人即債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法定代理人
相對人即債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權人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法定代理人
相對人即債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上列債務人執行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執行清算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2日以113年度消債清字第150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附卷足憑。

三、再查,本件屬於清算財團財產之凱基人壽及富邦人壽之保單解約金,本院前已請保險公司檢送解約金到院,併同原債務人名下不動產鼓山區內惟段六小段220地號暨其上建號578號之變賣價款,由本院併同作成分配表並公告在案。嗣該分配表已確定,款項以匯款入帳方式分配予各債權人,清算程序即可終結,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郭乃綾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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