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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164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24 日

  • 當事人
    東森全球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賴怡婷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16400號 債 權 人 東森全球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令麟 債 務 人 賴怡婷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於第三人宸睿整合行銷有限公司、宸億生計有限公司以及凱淇國際實業有限公司處之薪資債權,惟依其聲請狀所載,前開第三人分別址設於高雄市左營區以及台中市。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秉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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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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