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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236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04 日

  • 原告
    李秀珠
  • 被告
    黃冠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23615號 債 權 人 李秀珠 債 務 人 黃冠文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志昌邱鋼鐵股份有限公司、賀安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榮銳特殊鋼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惟查債務人業分別於112年2月17日、113年6月1日、112年11月29日自上開第三人處退保,又查債務人之勞保現投保於第三人隆廷有限公司,該第三人址設高雄市○○區○○街000號,非 本院轄區,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本件應屬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宋佳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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