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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30671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30 日

債權人
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祐宗 住同上
代理人
陳怡穎 住○○○○○區○○路○段000號12樓
代理人
之6
債務人
黃郭美香 住○○市○○區○○○街00號
設台中巿大雅區中清路三段839號1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債 務 人 黃天賜  住○○市○○區○○○街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債 務 人 賴勝豊  住○○市○○區○○○路000巷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債 務 人 賴勝彬  住○○市○○區○○路0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黃郭美香、黃天賜於第三人聚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業務所得、股份,並聲請查詢債務人黃郭美香等四人保險、集保資料,惟依其聲請狀所載第三人所在地在臺南市。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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