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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35931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14 日

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黃靖妃
債務人
廖文萍 住○○○○○區○○路000號6樓之2
設臺北市○○區○○○路○段000號26
、27樓
住新北市板橋區文化路二段182巷3弄48
號1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為債務人對第三人金鑽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惟查上開第三人設址於臺南市,非屬本院轄區,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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