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60577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朱祐宗 住同上
- 代理人
- 陳怡穎 住○○○○○區○○路○段000號12樓
- 代理人
- 之6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劉紹禎 住○○市○○區○○○街000巷00號
- 設台中巿大雅區中清路三段839號1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鄭麗月 住○○市○○區○○路○段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聲請人聲請查詢相對人等之商業保險投保情形,惟相對人等均設籍臺中市北屯區等情,有本院依職權調取之個人戶籍資料單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