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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973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13 日

  • 當事人
    三商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97391號 債 權 人 三商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即三商朝日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陳翔玢 代 理 人 葉泰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麗純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規定,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聲請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得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自明。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陳麗純之勞工、商業保險投保資料等,並請求執行其財產,屬應執行行為地不明,應由債務人之住所地管轄,經查債務人設籍彰化縣,此有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查,應屬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於法未合,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宇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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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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