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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171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21 日

聲請人
東東當舖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正育
相對人
許鴻文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於民國111年9月26日向聲請人借用新台幣4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民國113年5月25日,並以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於民國111年9月27日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未依約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借據影本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鳳山簡易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土地: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地 目 面積  權利範圍     市  區 段 小 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高雄  新興 新興 三    1740   36   3分之1    2 高雄  新興 新興 三    1740-1   5   3分之1    建物︰                                          編   號 建號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樓層面積 合計   附屬建物用途及面積        建物門牌            1 1845  新興段三小段1740地號   加強磚造3層 一層:28.5 二層:30.83 三層:28.16 合計:87.49     3分之1         大同一路147巷6號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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