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393號
- 聲請人
- 昱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柯景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仁浤維漁業有限公司、張錫仁、仁浤達漁業有限公司、李麗卿、張郡芳、張郡棻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提示日日期為何。
二、相對人仁浤維漁業有限公司、仁浤達漁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鳳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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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度司票字第239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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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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