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5982號
- 聲請人
-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明道
- 代理人
- 連恭賢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戴勵股份有限公司、黃文程、陳美娥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請求依據之本票「原本」。
二、相對人戴勵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鳳山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司票字第5982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戴勵股份有限公司、黃文程、陳美娥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請求依據之本票「原本」。
二、相對人戴勵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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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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