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6587號
- 聲請人
-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鳳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元滋品牌股份有限公司、林美君(原名:林時卉)、劉明道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各張本票之請求金額各為何?(元滋品牌股份有限公司、劉明道與林美君(原名:林時卉)間不負連帶責任)
二、陳明二張本票是否為同一債權。
三、相對人元滋品牌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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