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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909號

限期起訴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17 日

聲 請 人
瑞海汽車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洪麗賞
代 理 人 洪千琪律師
蔡玉燕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賴曜昌限期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命假扣押、假處分、定暫時狀態處分之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6款定有明文,此屬聲請必備之程式。

二、聲請人以相對人前向本院聲請假扣押聲請人之財產,經本院113年度司裁全字第414號裁定相對人以770,000元為聲請人供擔保後,對於聲請人之財產於2,300,000元範圍內,得為假扣押,並經本院113年度司執全字第151號強制執行事件假扣押聲請人之財產,因相對人並未提起本案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529條規定,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查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113年度補字第514號裁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500元,並於113年6月14日送達裁定予聲請人,有送達證書1份在卷可稽,聲請人逾期迄未繳納裁判費,有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稽,其聲請並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審查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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