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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字第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選派檢查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24 日
  • 法官
    饒志民
  • 法定代理人
    陳瀅壬

  • 當事人
    陳明凱大祥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字第30號 聲 請 人 陳明凱 代 理 人 王國忠律師 相 對 人 大祥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瀅壬 代 理 人 葉佩如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選派檢查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8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理由欄記載「其上114建號建物」,應更 正為「其上1153建號建物」。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一規定亦為法院所為裁定所準用,為同法第239 條第1 項所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饒志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書 記 官 龔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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