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字第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選派檢查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4 月 24 日
- 當事人陳明凱、大祥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陳瀅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字第30號 聲 請 人 陳明凱 代 理 人 王國忠律師 相 對 人 大祥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瀅壬 代 理 人 葉佩如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選派檢查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8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理由欄記載「其上114建號建物」,應更 正為「其上1153建號建物」。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一規定亦為法院所為裁定所準用,為同法第239 條第1 項所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饒志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書 記 官 龔惠婷

552 人 正在學習
NT$4,390
NT$13,800
省 $9,410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字…」送入 AI 平台,快速理解重點
已有 42 人用 AI 分析此法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