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審建字第34號
- 原告
- 恆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孫培鈞
- 訴訟代理人
- 張簡明杰律師
- 被告
- 承廣工程行即陳玉憓
昶冠工程行即李柏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及同項但書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2日以113年度補字第417號裁定命原告應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繳新臺幣64,954元,此裁定已於113年4月10日送達原告,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為憑,其訴不合法,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