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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審建字第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11 日
  • 法官
    楊佩蓉
  • 法定代理人
    朱漢耀、莊于萱

  • 當事人
    柏景騰股份有限公司盛威能源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審建字第85號 原 告 柏景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漢耀 被 告 盛威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于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聲請本院核發支付命令(案列113年度司促字第8275號),因被告聲明異議視為起訴,惟原告未據繳納足額第 一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5日以113年度補字第702號裁定命原告應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52,416元,此裁定已於113年9月10日送達原告,原告逾期迄未 補正,有送達證書、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憑,其訴不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規定,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書記官 卓榮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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