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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審海商字第3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01 日

法官楊儭華

原告
日塑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濬睿
訴訟代理人
李俊賢律師
被告
嘉里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宗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099,954元。

原告溢繳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5,766元應予返還。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以一訴附帶請求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77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亦即請求起訴前之利息部分(計算至起訴前1日)應併算其價額。次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原告於113年3月18日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1,086,589元,及自112年12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其計至起訴前1日即113年3月17日之本息總額如附表所示合計1,099,954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099,95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890元,而原告已繳納裁判費107,656元,即溢繳95,766元,依首揭規定,應予返還,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儭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卓榮杰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金額:新臺幣)
計算類別 計算本金 (元) 起始日 計算截止日  計算基數 利率 (年息) 金額(元) (元以下四捨五入) 債權本金 1,086,589     1,086,589 利息 1,086,589 112年12月19日 113年3月17日 (13/365+77/366)年 5% 13,365 合  計      1,099,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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