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審訴字第1055號
- 原告
- 陳慶鴻
- 被告
- 富家園實業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鄭昊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起訴必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1日以113年度補字第1148號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113年9月13日送達原告,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送達證書、民事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憑,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