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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審訴字第1055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14 日

法官楊佩蓉

原告
陳慶鴻
被告
富家園實業有限公司
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鄭昊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起訴必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1日以113年度補字第1148號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113年9月13日送達原告,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送達證書、民事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憑,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得抗告,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國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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