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9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審訴字第1121號

返還合夥出資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12 日

法官楊佩蓉

原告
王裕國
訴訟代理人
陳瑜珮律師
被告
元榆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立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合夥出資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返還合夥出資款,被告之法人登記地址位在高雄市彌陀區,非本院管轄區域範圍內,且依卷內資料,查無兩造間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本院就本件訴訟無管轄權,本件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且原告已於民國113年9月23日具狀聲請移轉管轄,自應依其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卓榮杰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審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