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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審訴字第14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26 日
  • 法官
    楊佩蓉

  • 當事人
    宇盟實業有限公司盈舜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審訴字第1422號 原 告 宇盟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雅惠 被 告 盈舜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平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及同項但書第6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聲請本院核發支付命令(案列113年度司促字第19613號),因被告聲明異議視為起訴,惟原告未據繳納足額第一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4日以113年度補字第1608號裁定命原告應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繳,此裁定已於113年12月9日送達原告,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憑,其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書記官 陳昭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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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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