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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建字第30號

返還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16 日

法官林綉君

上訴人
即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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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許秀鳳
訴訟代理人
唐明宏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潘以蕎間返還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14年9月16日本院113年度建字第3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

查,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4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29,452元,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序,然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另上

訴人應補正上訴理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綉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傑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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