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建字第71號
- 原告
- 新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志明
- 訴訟代理人
- 嚴庚辰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柯漢威律師
- 被告
- 顏士強即益強能源企業社
- 訴訟代理人
- 康進益律師
康鈺靈律師
康琪靈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4 年4 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事項,爰裁定再開辯論。